各县(市、区)民政局:
近日,民政部组织开展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为做好我市推荐工作,现结合省民政厅工作安排,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22年至2024年期间,在我市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贡献较大、影响广泛、评价良好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二、奖项设置和评选标准
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慈善楷模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捐赠企业奖、捐赠个人奖等四类奖项。
慈善楷模奖。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非法人)。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如长期从事或参与慈善工作,事迹特别突出,群众公认等;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
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实施时间、资金规模、社会效益及其示范性和推广性。申报该奖项的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须为4A级或5A级。
捐赠企业奖。表彰2022年至2024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推荐时主要依据企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的社会评价等。
捐赠个人奖。表彰2022年至2024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评选时主要依据个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等。
三、参评方式
有意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首先由所在单位履行推荐、考察程序,并在本单位公示(境外单位和个人除外)无异议后,向市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或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以下统称推荐单位)。推荐部门对申报对象进行严格把关,履行相关审查审核程序,经征求意见、公示等无异议后向市民政局申报。原则上市民政局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自荐。
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
(一)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2022年以来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群体性事件、严重职业危害、重大舆情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存在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的。
四、推荐要求
(一)征求意见要求
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增加征求统战部门、工商联等意见,并填写《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对推荐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海关的意见;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要征求国资部门的意见;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需要征求港澳台事务部门的意见;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国外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门的意见;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
除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逐一加盖公章外,其他申报对象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所有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1)中。
(二)材料报送要求
推荐单位将申报材料审查通过后,于3月20日前,将《关于推荐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附件1,需加盖公章)、申报对象的申报表、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结果及佐证材料等纸质资料(一式三份),报送至市民政局慈善救助和区划地名科,电子版材料同步报送至指定邮箱。
五、推荐程序
按省民政厅《通知》要求,市民政局对接收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名单。推荐名单经局党组会研究审定后,将在市民政局门户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送省民政厅。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民政厅《通知》执行。
联系人:王娟 高一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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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民政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