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保障。为预防化解单位劳动纠纷、分散单位用工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等相关规定,现就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相关事宜及有关风险提示告知如下:
一、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不参保面临的风险
(一)支付经济补偿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非但无法实现人员留存的预期目标,还将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二)自行承担社会保险待遇支付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三)行政处罚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将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四)法律诉讼、劳动争议仲裁等风险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用人单位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如果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劳动者一旦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很可能会被判决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承担滞纳金和利息、支付经济赔偿金等。
三、特别提醒
(一)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自愿签订了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承诺书或协议、劳动者在试用期为由,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不得以劳动者已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由,不为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得要求劳动者以灵活就业身份自行参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
(二)用人单位不得以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或通过“挂靠”方式违规参保。
四、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市级各社保经办服务窗口地址:新区为民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F厅。
延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窗口咨询电话:0911-2162022;
延安市失业保险经办处窗口咨询电话:0911-2162002;
延安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窗口咨询电话:0911-2162005。